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
这种情况是所谓专制统治体制所特有的、与民主社会相反的现象。相反,恰恰是建立在一些偶然性极强的因素之上。

四、无讼社会的启示如前所述,无讼既是儒家的一种政治理想,也曾经是古代社会局部或阶段性的现实。历史上,除极少数清官通过公正司法及审察欺诈诉讼的技术、并辅之以道德教化而获得成功的凤毛麟角的个案外,多数官员往往不得不采用各种手段限制诉讼,包括对诉状不予受理以降低案件数量,以追求虚假的无讼效果,结果既使得冤抑积聚,又使得告状不受理的法律禁令成为具文。这里再次显示出一种悖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全面覆盖,隐含着国家对民间社会自治的不信任以及对其权力扩张的防范,集权治理必然会极力抑制社会和共同体(社区)的自治能力及其发展条件,因此,社会自治相对弱化就成为体制性的结果。[1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18]在美国,司法尽管被标榜为独立和中立于政府与民众的社会力量,但实质上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诉讼则是国家设立的正式纠纷解决制度。
[22]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无讼社区之所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质疑,是因为自古以来,官方追求无讼的刻意努力往往总会导致弄虚作假的现象。但在巴县,当地的诉讼状况给人的感觉就像是被卷入到巨大的黑色漩涡中一样,展现了一个诉讼社会,或者是一个远超诉讼社会的社会。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上文初步界定了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但这只是一般性的检察文化概念。
五是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有人说:检察文化的核心是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当代的文化学都是在肯定大文化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小文化。职业是特定群体从事的特定领域的工作,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二是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检察文化渊源的重要性。

总之,我们既要从精神层面去把握检察文化的内容,又要充分认识到它是客观的精神成果。但是,它也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忽视了检察职业的特殊性。最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各有侧重。只有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引领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建设,才能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才能促进和保持检察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8]张国臣:《关于检察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 , http: //www. jcrb. com/zhuanti/jczt/jcwh/ythjczlt/201010/t20101031_ 460526. html, 2013年2月20日最后访问。每个时代和国家都有本土的、民族的、鲜活的、时代性的文化。二是片面地把检察文化视为主观的、可随意改变的事物,不尊重检察文化工作的客观性和规律性。个别检察人员和检察人员群体都是检察文化的主体,但是这两种主体与检察文化的关系是不同的,对于检察文化的创造、发展和积累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它基本上属于载体分类法,虽然也可以用于小文化的分类,但其缺点是容易让人把检察文化载体与检察文化本身混淆。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文化包括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都是检察职业规定性的反映,或者说,检察文化就是人们认识到了的检察职业规定性。

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是一个有机整体。但是,它对检察文化的内容和形式的界定比较抽象,不便于人们把握检察文化的范围。
有人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权力。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统一战线是我国政权的重大特点之一。检察文化的创造或者创新正是源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反映了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这就把物质形态等客观形式与其中包含的文化内容区分开来了,也把物质和文化区别开来了。如果检察工作在总体上或者结构上出现了偏差甚至失误,那么检察人员的精神状态和职业形象都会受到消极的影响。
文化就像空气和水一样弥漫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是链条,是环扣,每一个细节都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相对而言,职业能力是检察人员内在品质的反映,职业形象是检察人员外在的社会评价的体现。
从人们对检察文化的认识程度来说,自在的检察文化与自觉的检察文化也是检察文化的两种存在形态。因而,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刑事司法机关,而且还是维护国家法治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文化发展的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是,在坚守检察观念和检察伦理的基础上,丰富和改善检察形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是中国检察文化在特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既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也不能脱离世界文化特别是检察文化的发展潮流,更不能否定或者漠视人类检察文化的共同精神追求。
一是只见机关,不见人,忽略了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地位。离开了检察工作,检察文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至于检察人员业余生活是否检察文化活动,则与这种文化生活的性质有关。
[7]梁锦昌、王晓洪:《浅议检察文化》[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其次,社会主义政体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国家属性。
换句话说,现代文化学基本上是以狭义的文化为研究对象的。发展是检察文化的存续方式,也是创造和传承检察文化的基础。
我们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历史特殊性与人类检察文化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自觉、自信地坚持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及其中国特色,也要科学、理性地对待人类检察文化的精华并加以吸收借鉴。这种要求要通过提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能力和条件,更新检察文化来解决。
[7]这就把检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等同起来了。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它既是检察文化的灵魂,从总体上决定着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也是检察文化中最活跃的成分,时常处于创新和变化之中,因为它要不断地反映时代精神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相比检察文化创造而言,检察文化发展强调的不是质的飞跃而是量的变化和形式的延伸。
检察文化的发展,既是检察文化成果本身的丰富和增加,也是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的后继性创造和连续性延伸。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检察文化的内容是体现检察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这种传播和交流往往不会被简单地接受而是在与本土文化结合的过程中完成一定的转化。
[8]这一定义反映了近年来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水平,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定义,其可贵之处主要是,注意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都是检察文化的主体,注意到检察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也注意到中国检察文化与世界检察文化的异同。中国检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是中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检察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的总和,是人民检察官群体通向守卫社会正义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路径。